*十三条节能审查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四川污水处理节能报告评估。*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四川污水处理节能报告评估,四川污水处理节能报告评估,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
节能评估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对所依据资料、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做出分析和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原则。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目的、评估程序,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相关数据、文件、资料等进行研究、计算和分析,得出科学、正确和公正的评估结论。可行性原则。节能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据适宜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采取合理可行的评估方法,以保证项目节能评估能够顺利完成。独立性原则。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立足自身评估技术知识和水平,客观、公正进行独立评估。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2018年1月山东省发展委颁布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五条规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委核报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