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节能审查*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委负责;由地方人民发展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发展部门负责,成都公路节能报告评审。*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成都公路节能报告评审,成都公路节能报告评审。按照省级人民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十一条节能审查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
二)单项节能工程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九、附图、附表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六号*1章总则*1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人民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发展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四章监管和处罚*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